铁山港区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摘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3
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摘录(摘自桂发〔2003〕18号、北政发[2002]9号和北政办[2002]32号)
1、在园区新办工业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(省)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,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,实行为期10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,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其中前5年专项资金扶持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后5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。(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:桂发〔2003〕18号;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:北政发[2002]9号;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:北政办[2002]32号)
2、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,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,属于自治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,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;属于北海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免交。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,按规定标准的50%收取。
3、项目孵化基金。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,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。(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:桂发〔2003〕18号;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:北政发[2002]9号;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:北政办[2002]32号)
注:
1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,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,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。
2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,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,享受15%优惠税率的企业,按15%税率减半计算。(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70%以上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外)
4、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,按本规定执行。